近期媒體報導多起關於社工人員(社會工作者)在執行保護性業務之“疑似”疏失,導致社會各界不同觀感與解讀,但或許,「代罪羔羊通常只是表象」,因為,有了代罪羔羊,相關“疑似”疏失部門與人員,就可以減少遭受責難的可能。
承續上述,有以下三點看法:
一、結構性問題
以社會工作師法所範定的多項執業內容而言,通常在媒體報導到關於社會工作者,多為「保護性服務」業務的部分。在社會局的社會工作者,執行具有公權力的保護性業務時,通常涉及個案量過大、工作風險過高、專業合作間不密切、社會影響力暨公權力權威不足、工作者內心信念與價值衝突等,以及預期工作內容導致負向形象的「原罪」,都不僅該歸因於個人問題,而是結構性問題。
二、督導暨工作技術
保護性業務,具有其獨特屬性,則相關對與部門,本該依所預設之使命與任務,設計良好相關配套措施與支援資源,也需相對足夠,此才為社會工作師法第14條「社會工作師執行業務時,應以受服務對象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」之積極意義。故社會工作專業宜向內做專業督導與工作技術的檢視,外界資源與政府應提供適度社會資源協助專業服務施行。
三、專業的處遇焦點與有限性
任何專業都有其專業的處理、治療、著手的焦點,當然也有其有限性,在醫院從業之醫務社會工作者,經常被家屬問到病患的疾病診斷,這如同社會局社會工作者在媒體報導中,被期待回答(判斷)受害者死因一般,此兩件實非社會工作者訓練中的專業能力,更是醫師與法醫或檢察官等專業責任,但社會過多期待與專業能力與責任未盡釐清狀態,將非屬專業的責任,搭配媒體聳動炒作的特性,以「代罪羔羊」方式來「祭」給社會大眾,實屬不當,因為,不論醫療或是法律等各方面專業,都有其專業的有限性;而更積極面來說,是該期待專業發揮其該有、具有、應有
的專業社會功能。
社會發生虐待與死亡等事件,是社會的不幸,也是大家的責任,若是社會工作者疏失,實該依法懲處與檢討,但與其歸因工作者個人,倒不如檢討結構面因素來得有助於日後人民的福祉提升。
註:筆者為
國立暨南國際大學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系博士生
社團法人高雄市聰動成長協會執行顧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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